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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直属高校党委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016-04-15 09:31 余闯  中国教育报

中国教育报413日讯,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近日制定印发,健全完善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驻外教育机构参赞的管理监督,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追责。

《规定》核心要点主要有七个方面,包括组织领导、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运用。《规定》明确,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是四类领导干部,包括教育部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直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秘书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部管理的国有企业的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以及驻外教育机构参赞(常驻团代表)。

四类审计对象对应不同的审计内容,主要突出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分别认定的要求。《规定》提出,对直属高校党委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要把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要项目研究决策情况、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等作为主要审计内容。

审计结果运用对发挥审计效用至关重要。《规定》强调,组织人事部门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切实采取措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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