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城院发〔2014〕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
(一)处级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部门、学院、群团组织等单位(由学校进行独立考核)的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二)校办企事业领导人员,包括:我校设立的独资、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合资独立法人企事业(公司、研究院等)实际负责本单位常务工作的负责人;非独立法人单位经济实体的主要负责人。
(三)学校安排或有关单位委托审计的其它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内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 为加强对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为相关校领导及纪检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部门负责人。如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成员部门。
联席会议下设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地点挂靠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合并在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召开,如工作需要可以单独组织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文件以及计划,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等。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以及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一)组织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处报请校长审定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制定后,遇有必须审计的对象,经校长批准,审计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二)组织部、审计处应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集中换届后,联合编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规划草案,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审定和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核查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是否取得效益,以及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管理情况。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核查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管理是否规范等。
(三)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制定及执行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与效果。
(四)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核查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学校财经法规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第十条 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制度执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外投资收益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
(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五)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上缴学校收益情况等。
(六)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第十一条 在审计实施中可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性质调整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三日前,审计组应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学校纪委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相关专项检查结果。
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其它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内控制度、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三)任期内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重大经济事项情况:包括重大工作成果、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诉讼、重大经济损失等的经济合同、工作报告、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判决书、裁定书和其它证明材料等。
(五)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应当根据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应当依照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法规准则,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所存在问题需要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⒈ 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⒉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⒊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⒋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⒈ 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⒉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征求书面意见后,审计处应当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连同被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报请审计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主管领导批准下达后,审计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审计报告同时提交组织部、纪检监察处。审计报告由组织部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处按学校有关程序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审计处在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联席会议通报制度,并积极稳妥地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示制度。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审计结果向党委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在审计报告收到半年内根据整改情况出具整改报告提交审计处。并由联席会议根据整改情况确定后续审计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原《湖南城市学院关于实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湘城院政﹝2003﹞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