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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1-10-18 00:00  

湘城院发﹝2011﹞79号

为了加强对我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规范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五部委等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组成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成员部门为纪检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如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成员部门。

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为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及纪检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联席会议工作相关事宜

(一)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二)联席会议工作由组织部和审计处牵头,下设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地点挂靠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三)联席会议召开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协商后提交主管审计校领导审定;

(四)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或重大事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或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一)学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指导、协调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文件、制度等;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落实情况;研究讨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法规等问题的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后续跟踪;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为学校提出加强管理的参考建议;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四条 联系会议成员职责

(一)组织部:提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向联席会议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议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委托事项;督促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及相关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评和任免的参考依据,并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二)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违纪违规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三)纪检监察处:协助组织部门提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名单;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需要查证事项的线索,参与涉及经济问题责任人的调查取证和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将查处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

(四)计划财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部门相关财务资料;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规定及财经纪律的问题,提供政策法规依据及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指导督促被审计对象健全相关制度,对违规资金进行处理,防范财务管理漏洞,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五)审计处:将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列入本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审计结果;将审计结果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意见后,提交主管校领导、委托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对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中通报、研究、讨论的相关内容,凡未经公开的事宜应遵守保密工作原则,不得泄露与扩散,私自泄露与扩散造成影响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如遇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审计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时,该部门负责人应当回避参加审计联席会议的相关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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