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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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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材费管理的通知
2015-06-16 14:24  

省属各普通高校:

近年来,各高校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管理,不断规范收费行为和收费秩序,学生和家长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是,部分高校仍然还存在强行统一代收教材费、教材差价款未按规定返还学生等问题,既损害了学生的利益,也影响了学校的形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材费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办厅[2006]11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教材费属于代收费范畴,各高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收费项目单列)。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坚持统一管理,分账核算。教材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分账核算(设立专账或独立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3.严格教材差价款结算。对学校在教材等代办项目在统一采购过程中所产生的差价,各高校要在扣除采购、搬运、保管、损耗等必要的成本开支后,应全部返还给学生。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各高校原则上要在每个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特殊情况下,学校至少每学年度结算一次。对之前无法退还给学生的差价款,按规定转入困难学生资助基金,及时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2014年秋季学期以后未按时退还给学生的教材差价款,将一律视同教育乱收费进行处理。

4.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高校不仅要将预收教材费标准与学费、住宿费等一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向学生家长公示,还要在结算后将学校教材费财务收支情况和学生教材费结算清单等进行公开。

5.加强监督检查。各高校严肃教材费管理工作纪律,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严禁高校和个人在教材和图书采购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或其他利益。任何高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教材和图书经销商索要回扣或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对经销商以明示方式给予的折扣必须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如实入账,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或私分。严禁将教材差价款转作学校事业发展资金,严禁在教材差价款中违规开支奖金、劳务和与教材管理工作无关的其他开支。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严肃执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教材费管理相关规定的问题。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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