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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2-12-05 00:00  

 

 

 

湘教发〔201264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

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的审计工作,促进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政府2008年第234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南省教育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21010


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的审计工作,促进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政府2008年第2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教育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捐赠资金及引资合作项目等投资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应对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包括项目开工前审计、建设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  审机构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应予以保障

第五条  教育单位计划、财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内审机构。内审机构应当将拟审计的建设项目编入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  内审机构对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 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 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设计是否符合国家低碳、环保、节能的要求,设计质量是否达到要求,设计方案是否经过遴选对比,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最优。

()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相关人员是否具有岗位资格,职责是否明确,项目责任追究制是否建立,项目各个环节是否明确责任人。

()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确定是否通过招投标,单位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有不良记录;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格,是否存在挂靠或转让、分包业务问题。

()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全面体现了招标人的要求;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是否准确,清单特征描述是否恰当齐全,清单子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项,针对招投标中施工方不平衡报价是否有防范控制措施;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

()项目招标过程、内容等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项目承包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计价依据,主要材料的质量、规格、单价,拨付款办法,结算审定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合同中监理、设计、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审计人员的权限和责任是否明确;重点应审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一致;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可能造成结算纠纷的情况;无论新建或维修项目均严禁与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是否有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项目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在开工前审计时,应要求各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要达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质量要求,否则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并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项目资金支付、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等约定是否在合同中明确。

第七条  内审机构对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建设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项目建设中的重大变更是否按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有无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和工程项目内容的情况;有无将项目化整为零的情况。

()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项目资金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多账户支付、超合同进度预付款等问题,项目是否按规定核算、记账。

()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采购方式是否合理合规;有无盲目采购或高价采购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是否有效,有关材料的质检证明是否齐全,有无假冒伪劣产品。对合同未约定价格且项目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统一价格的数量多或价值高的材料,在采购时应与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及时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材料价格。

()审核项目变更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金额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变更,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分清变更性质和责任方,并分析是否有必要进行变更及增加投资情况,是否存在以变更名义骗取建设资金的行为;变更引起新增单价子目时,应当按合同、清单严格审核其合规合理性。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应当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现场施工及项目变更第一手资料,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等进行现场拍摄,做好相关取证记录。

()关注人工及设备材料价格、质量、进度、施工措施、自然灾害等风险因素,并进行风险评估,向建设部门提出风险控制的措施建议。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应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为处理风险事件、索赔等提出合理建议,降低风险损失。

()督促基建职能部门做好施工签证,使其真实、规范,杜绝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行为。所有签证资料建设单位必须保留原件,审计时应核对原件。项目中的所有会议纪要必须由建设单位起草不得由施工单位代笔。

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项目竣工决算书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项目造价审查:

1、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则、是否准确;(2)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设计、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一致;(3)设备、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合理,质量、规格是否符合要求;(4)合同中涉及造价优惠下浮、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的条款是否执行到位。

2、现场查勘核实的内容:(1)分部分项工程;(2)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项目;(3)变更设计的项目;(4)必须核实量的工程项目;(5)交付使用的资产;(6)预留的尾工项目;(7)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3、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5)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6)改变项目的性质;(7)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8)计划外项目。

()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付款在审计之前不得超过该项目合同金额的90%,且不得超过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付款应有施工方提供的等值完税发票,否则还必须扣除相应税额。凡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第十条  审计机构在对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资料及相关电子文档:

()项目批准建设、设计、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项目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有关的会议纪要)

()项目决算的财务资料。

()其他影响项目造价的有关资料。

被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要及时归档。在参与招投标文件、合同的审签及相关会议时必须保留原始记录,如发现最终形成文件与记录不符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疑义,对记录之外的任何变更审计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结算实行基建部门审核,内审机构审计的制度。未经审核不得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过程中,应当建立项目审计台账,及时登记建设项目审计时间、审计工作内容、审计事项、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等。

项目造价审查、项目结算审核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审计文书的制作等,要充分利用各类审计软件开展计算机审计,并形成相应的电子文档,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从现有审计人员的实际状况出发,采取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到有关单位学习或请专业技术人员“传帮带”等方式,抓好建设项目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单位内部审计力量比较薄弱的,也可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组织单位间联合审计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拟委托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资质及项目具体承办人员的执业资质进行审查,对审计费用在3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行招投标。各单位内审机构负责对受委托中介机构按时、独立、依法完成受托审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为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委托中介机构的合同中应明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有权对受托审计项目进行复审,误差率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质量要求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与受托中介机构的合作,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将不定期的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在全省教育系统通报。

第十五条  内审机构根据现行法规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并提出书面意见。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审计中凡是发现施工单位篡改签证资料的;签证明显与事实不符且金额超过实际造价30%的;施工单位报审总造价超过审定总造价30%等情况均应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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