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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13-07-04 15:51  

湘城院发〔2011〕64号

2011年7月4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 推动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6年修订)》及《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作为我校研究基地建设和评估的依据。

第二条  研究基地的建设目标是:积极推进科研制度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围绕本省和本地区的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在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及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巩固我校前期成绩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质量提高、注重内涵发展,加大支持力度,使研究基地成为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1. 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申报并承担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省社科基金研究项目及其它有关项目、产出研究成果,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并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逐年提高,并在省内产生一定影响;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打造我校品牌学科。

2. 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加强学科建设和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 培养和造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科研道德和突出学术成就的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 争取早日达到相应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及为有关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本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理论创新基地、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 在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方面,通过参与制定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规划、参加本研究领域的全省性或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全省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建立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网络等措施, 构建成辐射全省乃至全国高校和校外研究机构的学术信息中心,成为我校对外学术交流平台。

4. 在咨询服务方面, 通过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项目、鼓励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作为兼职研究人员,或吸收其参加项目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研究基地的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的顾问等多种形式,紧盯经济建设和社会实践前沿,面向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咨询服务,提高参与重大决策和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发挥资政作用,努力成为本地区知名的研究咨询服务基地。

5. 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借鉴国内外同类科研机构的有益经验特别是国内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经验,大胆探索制度创新,争取成为全省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申报研究基地,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突出应用对策研究,着力开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紧密结合本地区或本省发展的战略和实际,彰显湖湘文化特色,打造社科理论品牌,为地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服务,为加强学科建设服务。

第五条 研究基地申报和评审工作,坚持“总量控制,宁紧勿松,宁缺勿滥”的原则,把研究基地建设的质量摆上突出位置。

第六条   申报研究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研究内容符合当前形势和发展趋势;具有明显的学科优势或特色;学科方向明确,重点突出;研究基础扎实,成果较多;首席专家的研究有一定影响,原则上主持过省级以上社科基金项目,在该领域权威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有一支稳定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基地成员不少于5人(不含负责人、首席专家和学科方向带头人),近3年来在该研究领域至少出版过1部以上学术著作;今后3年建设规划科学,符合实际;依托的学院领导重视,保障有力。

第七条  各学院可以按照“优中选优”的要求,原则上学校每个二级单位只允许申报1个研究基地。

第八条   已经被确认为省级社科研究基地的,不得重新申报校级研究基地。

第九条  申报研究基地,需填写《湖南城市学院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申请书》,并提供论文、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由相关管理部门鉴定原件,并签注审核意见。  

第十条   研究基地立项程序:

1.学校二级学院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研究基地立项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学校科技处对拟申报研究基地的基本条件进行形式资格审查;

3.学校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研究基地的组建单位进行考察和评议,由专家组根据考评情况提出立项建议;

4.学校科技处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初步确定研究基地立项建设名单,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办公会签字审定,并授予“湖南城市学院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牌匾。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由学校和各相关二级学院共建, 以学院自建为主,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研究基地的学校主管部门为科技处。

第十二条  学校科技处在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审定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制度等;组织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检查评估和经验交流等工作;对研究基地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并参与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负责专项经费的审批。

第十三条  依托的二级学院在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组织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关于研究基地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制定本单位入选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与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检查;为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建立相应的经费投入机制;组织和支持研究基地重大学术活动;向学校定期报告研究基地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实行基地依托学院的相关负责人、首席专家共同负责制,并由学术带头人群体组成科研力量的核心层。基地依托学院的相关负责人由其党政领导同志担任,并随其职务和分工的变化自然交替。首席专家须是基地科研方向上有造诣的专家。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变动须报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实行协同和开放的科研管理模式。基地核心层成员和其他成员,主要由我校的在职人员组成,根据需要,鼓励吸纳校外的专家、学者。基地人员的组成,要有合理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要有利于基地的长远发展和人才的培养,收到学科发展和人才辈出的多重功效。

第十六条  研究基地应把承担科研项目、产出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申报并承担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省社科基金研究项目及其它有关项目。学科基础理论研究,要立足于取得学术上高质量有创新和突破的精品力作;应用对策研究,要瞄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立足于为党委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研究基地自主项目,选题由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由研究基地依托学院评审后报学校科技处审核下达。学校对各项目配备相关的自主经费,自主经费从研究基地专项建设费中列支。各研究基地要研究制定本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基地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研究基地。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研究基地建设。原则上对每个研究基地每年投入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的科研经费资助。研究基地及其依托学院应主动多渠道筹集资金,自筹经费不能少于学校的资助额度。研究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须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在每年年初和年终向学校科技处报送投入经费的预算与决算。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依托的学院应为研究基地提供办公室及开展研究的场地、实验室、资料室及相关硬软件设备。

第二十条  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促使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年年底检查一次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l)基地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2)学术活动情况;(3)研究项目进展情况;(4)基地成果内容摘要; (5)研究经费及使用情况;(6)其他有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研究基地建设满三年,由学校组织对其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采取研究基地依托学院自评与学校组织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管理体制、课题立项、研究成果、人才建设及工作保障等五个方面。

第二十三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1. 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硬件条件不能满足基地工作的需要。

2. 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 依托单位支持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 无正当理由且未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意义的研究成果。

5. 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现象。

6. 重点项目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研究基地在建设过程中若被评为省级研究基地,则按上级相关办法管理,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各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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