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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13-07-04 15:51  

湘城院发〔2011〕65号

2011年7月4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和《关于推进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服务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湘教发〔2010〕45号),发挥我校和地方企业各自的资源优势,培养创新型人才,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拓展我校学科建设平台,进一步提升我校学科建设水平及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规范和加强我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的牵头单位是湖南城市学院,并由企业或工业园区作为合作单位,且双方的产学研合作能在培养创新人才、促进应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具有实质性意义和发展前景。合作单位必须是在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能积极地为示范基地的建设提供资金、场地以及相关配套措施。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   示范基地实行滚动式建设和发展,在检查和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增补和淘汰。示范基地在建设过程中如评为省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则按照《湖南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

1.示范基地必须由我校各二级学院以学校名义与企业或工业园区共同组建。基地建设在我校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中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双方近三年已经开展了产学研合作活动并取得成效者优先考虑。

2.示范基地处于我校人才优势和创新优势突出的技术领域、地方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突出的经济领域,生产技术至少达到地方先进水平。通过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基地未来生产技术水平达到地方领先乃至省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产业示范带动作用。

3.示范基地一般建在企业或工业园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场所,能够为我校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良好的条件。

4.示范基地必须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与管理团队。基地技术负责人由我校相关各院、系、部派出的技术成果代表人担任,管理负责人由合作单位派出的经营人才担任。

5.示范基地的运行须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示范基地牵头学院及其合作单位每年提供给示范基地的运行经费至少为5万元。

第五条  符合申报示范基地基本条件的我校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可由牵头的相关二级学院根据有关要求提出《湖南城市学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申报书》,经合作单位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正式公文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湖南城市学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申报书;

2.示范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含建设方案);

3.合作单位与我校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的证明材料;

4.申报示范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资金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证明材料;

5.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六条   示范基地立项程序:

1.学校二级学院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示范基地立项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学校科技处对拟申报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进行形式资格审查;

3.学校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示范基地的组建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评议,由专家组根据考评情况提出立项建议;

4.学校科技处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初步确定示范基地立项建设名单,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授予“湖南城市学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牌匾。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湖南城市学院是示范基地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授权各二级学院对以我校作为牵头单位的示范基地进行直接管理。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与合作单位友好合作,共同制定示范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给予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八条   示范基地必须是实体性机构。各二级学院代表学校应提供技术成熟的科技成果,并安排专职科技人员参与示范基地建设;企业或工业园区作为基地合作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安排专职领导和固定工作人员负责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并在资金、场地、人才、技术创新氛围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上支撑示范基地开展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九条   示范基地要以加强产学研合作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组建单位应积极争取国家、地方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支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建设示范基地,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第十条   示范基地要把人才培养作为重要建设内容,积极为学生到示范基地开展实习实训和合作单位人员到学校进行在职培训创造条件,鼓励和推动合作单位技术带头人到学校给本科生授课,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充分发挥集聚、辐射和示范效应,形成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为我校推进产学研合作工作积累经验。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各相关二级学院和合作单位负责筹集。根据示范基地的产学研合作技术内容及建设效果,学校原则上对每个示范基地每年给予不少于2.5万元的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底要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上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科技处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基地建设进行评估和考核,三年进行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示范基地,学校将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并优先申报省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示范基地,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或停止资助、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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